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,使用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,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。
我国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,强奸罪指“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“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对于“婚内强奸”是否应该追责,学界一直有很大的争议,反对的人认为:❶夫妻在家中或隐秘场所一对一的情况下,从证据的角度,难以查明真相;❷基于婚姻和人性的复杂,若夫妻关系不好,或者妻子出于某种目的,存在陷害丈夫的可能性;❸配偶之间有过性生活的义务,这是婚姻的应有内涵;❹追究成本太高,没有那么多的司法资源。
赞成的人则提出:❶法律明确规定了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,并没有将丈夫排除在外;❷夫妻同房的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衍生出的伦理义务,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;❸女人的性权利不可侵犯,不因缔结婚姻关系而丧失,无论婚内还是婚外,该权利与妇女的人身权利紧密相连;❹丈夫负有爱护、尊重妻子的义务,不能把妻子当作满足性欲的工具。文明、健康、和谐的性生活只能产生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,如果夫妻性生活只是为了满足一方的性欲需要,那么与暴力征服的“兽性”没有区别。
上述反对或者赞成的理由,可谓“公说公有理,婆说婆有理”,见仁见智。
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,只要夫妻婚姻关系正常存续,妻子控诉丈夫“婚内强奸”,公安不会介入,法院也无法处理。
而在夫妻关系“非正常化”期间,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,采取语言威胁、肢体暴力、殴打等手段,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,则会构成强奸罪。
比如离婚诉讼期间,婚姻关系已进入法定的解除程序,虽然婚姻关系仍然存在,但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已处于“中止”状态,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,即男方已不能行使婚姻关系正常时期所享有的权利,也无权要求女方履行过性生活的义务,没有理由从婚姻关系出发否定强奸罪的成立。
让我们从两起真实案例来考量法院是如何认定和处理“婚内强奸”的:
夫妻关系非正常状态下,比如一审已经判决离婚,但上诉期未满,判决尚未正式生效(双方或者一方有可能上诉,婚姻关系尚未正式解除)——
男女结婚登记后,未实际共同生活,一方起诉离婚,虽法院判决不准离婚,但男方也不能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。
在上述两起案件中,考虑到加害人和被害人是夫妻关系或前夫妻关系,社会危害性比普通的强奸罪小,故法院从轻处罚。三年有期徒刑,是强奸罪量刑中最低的一档,且是缓刑,没有科以实刑。只能说道德鞭策的意味远远大于实际的惩罚作用。
在一些离婚案件中,妻子声称遭到丈夫的强奸,但法院对此不会作出审查和评判,至多是据此认定夫妻感情不好。甚至在丈夫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,一些判决无视妻子的血泪控诉,还是判决不准离婚。作者在北大法宝上查阅了26个提及婚内强奸的离婚案例,其中20起女方提及婚内强奸,法院仍判不准离婚,比例高达77%。理由无非是那些大话,双方结婚时间长,感情基础稳固,育有子女,要“且行且珍惜”,只要双方加强沟通,相互理解,矛盾是可以消除的云云。
暴力倾向是一种顽疾,据说婚内强奸和家暴都不会是一次两次,而是长期反复上演的恐怖行径。女性要真正摆脱婚内强奸和家庭暴力的噩梦,恐怕唯一的出路是离婚。但是如果还没走到那一步,女性能应该怎样保护自己呢?
第一,遭到婚内强奸,和被家暴一样,必须及时报警,到公安机关做笔录,到医院治疗,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,保留好相关的报警记录、病历资料、鉴定结论,为日后的诉讼做好准备。
第二,让男方写保证书或承诺书,写明婚内强奸或家暴的事实经过,作出赔偿的承诺,或者直接让男方进行经济赔偿,予以书面确认。
第三,向法院起诉,申请人身禁止令。
2016年3月1日生效的《反家庭暴力法》
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,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,人民法院应当受理。
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:
(一)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;
(二)禁止被申请人骚扰、跟踪、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;
(三)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;
(四)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。
第四,将男方婚内强奸或家暴的情况向亲人、单位、居委或村委反映,并寻求帮助。不过,每个人都要面子,家丑不愿外传,这招是险棋,可能会招致男方变本加厉的报复。
婚内强奸,一个沉重又无奈的话题,关起门来过日子,太多不足为外人所道的百般滋味。只有当女性的整体社会地位进一步提高,每一位女性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。与此同时,只有每一位女性积极地维护自己的权益,女性的整体社会地位才会逐步提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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